State statute
DE-305 Affidavit Re Real Property of Small Value (Chinese Simplified)
California foreclosure, tax-defaulted, court-ordered and probate-sale law and official procedures — verbatim and citable.
- Edition
- 2026-09-26
- Last updated
- 2026-10-05
- Jurisdiction
- California
DE-305 Affidavit Re Real Property of Small Value Effective: January 1, 2026 汉语 한국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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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305 C 律师或没有律师代表的当事人 州律协编号: 记录后请交回至:
姓名:
律所名称:
街道地址:
市,州,邮区代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
律师委托人(姓名):
加州高等法院 ____ 县
街道地址:
邮寄地址:
市和邮区代码:
分院名称: 仅供记录员使用
遗产所有人(姓名): 案件编号: 不得向法院提交 被继承人
仅供法院使用
关于低价值不动产的宣誓书
被继承人(姓名): 离世时间(日期): 仅供参考 离世地点(市、州):
自被继承人离世起,至少以过去六个月。(请附上经认证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副本。)
a. 被继承人离世时居住于本县。 不得向法院提交 b. 被继承人离世时未居住于加州,但在本县拥有不动产。
如随附财产清单和估价所示,在被继承人离世之日,其遗产中位于加州的所有不 动产(不包括《遗嘱认证法》第 13050 条中所述的不动产)总价值不超过(请勾 选一项): a. $55,425(被继承人于 2022 年 4 月 1 日之前离世)。 b. $61,500(被继承人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且于 2025 年 4 月 1 日之前离世。已依法规定附上 DE-300 表格)。 c. $69,625(被继承人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离世。已依法规定附上 DE-300 表格)。
a. 声明人所主张被继承人不动产之特定项目的法定说明和估价员地块识别号列于标题为 “附件 5a [不动产法定说明]” 的附页。 (请从契约或其他法律文书中准确地复制法定说明。) b. 被继承人在此不动产上所享有的权益为(请写明):
在离世时,被继承人的每位监护人或保护人的姓名和地址: 无 如下:*
姓名 地址
更多监护人或保护人于附件 6 中指明。 (*您必须依照《遗嘱认证法》第 1215 条规定的任何方式将本宣誓书及所有附件副本送达至上述各监护人或保护人。您可使用司法委 员会 POS-030 表格作为邮寄证明、POS-020 表格作为专人送达证明或 POS-050 表格作为电子送达证明。)
已附上被继承人在加州所有不动产的财产清单和估价。估价已由州主计长在该财产所在县任命的遗嘱认证评审进行。(您必须使用司 法委员会 DE-160 表格和 DE-161 表格制作财产清单。您可选择在该县任命的任何遗嘱认证评审进行估价。依县名所示的所有遗嘱认 证评审名单可在 www.sco.ca.gov/eo_probate_contact.html 上取得。各法院也有在各自县任命的评审名单。如果您需要制作财产清单 方面的协助,请向遗嘱认证评审查询或咨询律师。)
a. 现在或之前没有在加州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执行任何遗产管理程序。 b. 被继承人的个人代表已书面同意使用《遗嘱认证法》第 13200 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程序。(请随附同意书副本和个人代表的 管理委托书副本。)
Judicial Council of California, courts.ca.gov DE-305 C, 第 1 页,共 2 页Rev. January 1, 2026, Mandatory Form 关于低价值不动产的宣誓书 Prob. Code, § 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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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305 C 遗产所有人(姓名): 案件编号: 仅供参考 不得向法院提交 被继承人
- 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最后的疾病费用以及所有已知的无担保债务均已偿付。(注:您个人可能需承担被继承人的无担保债务,但最多 不超过不动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和您从中获得的任何收入。)
- 声明人或声明人所代表行事的信托或其他实体是,或所有声明人共同构成,被继承人(如《遗嘱认证法》第 13006 条中所定义) 在第 5 项中所述财产上享有权益的继承人,且其他人或实体对被继承人在该财产上所享有的权益不具优先权,因为声明人是: a. (如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根据被继承人遗嘱继承财产的唯一受益人或所有受益人。(请附上遗嘱副本。) b. (如被继承人离世时未留遗嘱)根据《遗嘱认证法》第 6401 条和第 6402 条继承财产的唯一人士或所有人士。
本人声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前述内容真实且正确,否则以伪证罪论处。
日期: 仅供参考 (打印或正楷书写姓名)* (声明人签名)
日期: 仅供参考 (打印或正楷书写姓名)* (声明人签名)
随附其他声明人的签名
*代表信托或其他实体提出主张的声明人,也应说明根据被继承人遗嘱指定为受益人的实体名称,以及声明人代表该实体签名的身份(受托人、首席执 行官等)。
公证书
(注:请勿使用小纸条将额外的公证书随附于本页。如果您需要一份或更多份公证书,请使用单独的全尺寸 8-1/2 英寸 x 11 英寸纸页将 每份公证书随附于本表格。)
填写本证书的公证人或其他官员仅核实在随附于本证书之文件上签名的人士身份,并且不核实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或有效性。
加利福尼亚州,县名(请写明): 于(日期): ,在本人面前(姓名和职称):
以下人士亲自到场(每位姓名): 已凭借充分的证据向本人证明其为文书中所签署姓名的本人,并向本人承认其以获得授权的身份签署文书,并且其在文书上的签名代表 其本人或其所代表行事的实体签署文书。
本人证实,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前段内容真实且正确,否则以伪 (公证印章) 证罪论处。
经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
(公证人签名)
(印章)
书记员证明
本人证明前述内容,包括任何随附的公证书和任何随附的财产法定说明(但不包括其他附件),
为本人办公室档案上宣誓书正本的真实且正确副本。(本宣誓书的认证副本不包括 (1) 死亡证明,
(2) 遗嘱,或 (3) 财产清单和估价。(请参阅《遗嘱认证法》第 13202 条。))
日期: 书记员,由 警官
January 1, 2026 DE-305 C, 第 2 页,共 2 页 关于低价值不动产的宣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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