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tate statute

UD-100 Complaint—Unlawful Detainer (Chinese Simplified)

California foreclosure, tax-defaulted, court-ordered and probate-sale law and official procedures — verbatim and citable.

Edition
2026-09-26
Last updated
2026-10-05
Jurisdiction
California

UD-100 Complaint—Unlawful Detainer Effective: July 1, 2026 汉语 한국어 español — 汉语Get form…

Exceptions & meaning →

Page 1

UD-100 C

律师或无律 州律师执业号码: 仅供法院使用 师当事人

姓名:

律所名称:

街道地址: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仅供参考

电子邮箱地址:

律师委托人(姓名):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所在县 请勿向法院提交

街道地址:

邮寄地址:

城市及邮编:

分院名称:

原告:

被告:

待定被告 1 至 起诉状——非法占有* 案件编号: 请勿向法院提交 起诉状 修改过的起诉状(第___次修改)

司法管辖权(勾选所有适用项): 本诉讼属于有限民事案件(索赔金额不超过 $35,000) 索赔金额 不超过 $10,000 超过 $10,000 本诉讼属于无限民事案件(索赔金额超过 $35,000) 本修改后的起诉状或反诉状导致案件重新分类(勾选所有适用项):

从非法占有案件转为一般无限民事案件(不涉及占有权争议)。 从有限民事转为无限民事。
从非法占有案件转为一般有限民事案件(不涉及占有权争议)。 从无限民事转为有限民事。

  1. 原告(列出每一位):

基于诉讼理由指控被告(列出每一位):

  1. a. 原告是: (1) 年满 18 周岁的个人。 (2) 公共机构。 (3) 其他(注明): (4) 合伙企业。 (5) 公司。 b. 原告已遵守虚构商业名称法,并以如下虚构名称开展业务(注明):

  2. a. 审判地为上述法院,原因为上述被告占有位于以下地址的场所(街道地址、公寓号码、市、邮区编码及县):

    b. 第 3a 项中的场所(勾选一项): (1) 位于该市的市界内(城市名称): (2) 位于该县的非建制地区(县名称): c. 第 3a 项中的场所的建造年份(大约年份):

  3. 原告对该场所享有的权益为: 业主 其他(注明):

  4. 原告尚不清楚以“待定被告”名义被起诉的被告的真实姓名及身份。 *注意:对于不动产出售后的驱逐案件,请勿使用本表(《民事诉讼法典》第 1161a 条)。

Judicial Council of California, courts.ca.gov UD-100 C,第 1 页,共 4 页Rev. July 1, 2026, Optional Form 起诉状——非法占有 Civ. Code, § 1940 et seq.; Code Civ. Proc., §§ 425.12, 1166

Exceptions & meaning →

Page 2

UD-100 C 原告: 案件编号: 被告: 请勿向法院提交

  1. a. 在或大约在(日期): 被告(列出每一位):

    (1) 同意租用该场所,租期形式为: 按月续租 其他租期(注明): (2) 同意支付租金 $ 支付频率 按月支付 其他(注明频率): (3) 同意支付租金的时间为 每月一号 其他日期(注明): b. 此 书面协议 口头协议在被告与以下人员之间达成: (1) 原告。 (3) 原告接手前的原权利人。 (2) 原告的代理人。 (4) 其他(注明): c. 第 6a 项中未列名的被告属于: (1) 转租租客。 (2) 受让人。 (3) 其他(注明): d. 该协议后来变更为(注明):

e. 已附上作为本起诉状依据的书面协议的复印件(包括所有补充协议或附件),并标记为“Exhibit 1” (意为:证物1)。(若
本案涉及住宅,本项为必备项,除非勾选了第 6f 项。参见《民事诉讼法典》第 1166 条。)
f. (若本案涉及住宅)未附上书面协议复印件,因为(注明原因):
(1) 房东、房东的雇员或代理人并未持有该书面协议。
(2) 本诉讼仅针对逾期未交租金(《民事诉讼法》第 1161(2) 条)。

  1. 第6 项所述的租赁关系(勾选第 7a 或 7b 项): a. 不适用《2019 年租客保护法案》(《民法典》第 1946.2 条)。本租赁关系不适用该法案的具体条款依据为(注 明): 。 b. 适用《2019 年租客保护法案》。

  2. (仅在勾选了第 7b 项的情况下填写。勾选所有适用项。) a. 本租赁关系已因租客违约的正当理由终止(《民法典》第 1946.2(b)(1) 条)。 b. 本租赁关系已因租客并未违约的正当理由终止(《民法典》第 1946.2(b)(2) 条),且原告(勾选一项): (1) 根据第 1946.2(d)(2) 条,在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到期前,已免除最后一个月的租金,金额为 $ (2) 根据第 1946.2(d)(3) 条,已直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金额为 $ ,支付对象为(列出每位被告的姓名及支付给每人的金额):

    c. 由于被告未搬离,原告要求在本诉讼中收回第 8b 项中的总金额作为损害赔偿金。

  3. a. 被告(列出每一位):

已在同一日期、以同一方式被送达了以下通知书:

(1) 3 天内交租或搬离通知书 (6) 3 天内履行协议或搬离通知书(若勾选第 7b 项则不适
(2) 30 天内搬离通知书 用)
(3) 60 天内搬离通知书 (7) 根据《民法典》第 1946.2(c) 条发出的 3 天内搬离通知
(4) 3 天内搬离通知书 书。此前已送达要求履行协议的必要通知书,日期为:
(5) 根据联邦《CARES 法案》(《美国法典》第 (8) 其他(注明):
15 卷第 9058(c) 条)发出的 30 天内搬离通知

Rev. July 1, 2026 起诉状——非法占有 UD-100 C,第 2 页,共 4 页

Exceptions & meaning →

Page 3

UD-100 C 原告: 案件编号: 被告: 请勿向法院提交

书。

  1. b. (1) 于(日期): 第 9a 项中所勾选的通知书内注明的期限在当天结束时届满。 (2) 被告未能在该日期前遵守该通知书的规定。 c. 通知书中所述的所有事实均属实。

    d. 该通知书包含取消租客继续租赁资格的决定。 e. 已附上该通知书的复印件并标记为“Exhibit 2”(意为:证物 2)。(若本案涉及住宅,本项为必备项。(《民事诉讼 法典》第 1166 条。)如果属于《民法典》第 1946.2(c) 条所规定的需要两份通知书的情形,提供两份通知书各自的复 印件。) f. 如附件 10c 中所述,一位或多位被告:(1) 被送达了《民法典》第 1946.2(c) 条规定的事前必备的通知书;(2) 被送达了不 同的通知书;(3) 送达于不同的日期;或 (4) 被通过不同的方式送达。(勾选第 10c 项并附上陈述书,按照第9a–e 项及第 10 项的要求,逐一列出提供给每位被告及每份通知书的详细信息。)

  2. a. 第 9a 项所述的通知书已按照以下方式送达至第 9a 项中指名的被告: (1) 当面将复印件交给被告,于(日期): (2) 将复印件留给(姓名或描述):

    其为具有适当年龄及辨别能力之人,于(日期): 留置地点为被告的:

    居住地 营业地点且将复印件邮寄至被告的居住地

    于(日期): 因为在被告的居住地或惯常营业地点无法找到被告。

    (3) 将复印件张贴于该场所,于(日期):

    且将复印件交给居住于该场所的人员,并将复印件邮寄至该场所给被告

    于(日期):

    原因是无法查明被告的居住地及惯常营业地点;或

    原因是未能在此类地点找到具有适当年龄或辨别能力之人。
    (4) (不适用于 3 天通知书;使用前,参见《民法典》第 1946 条):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寄送一份复印件至被告,于
    (日期):
    (5) (不适用于住宅租赁;使用前,参见《民法典》第 1953 条):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商业租赁协议中指定的方式送达

    b. (姓名):

已代表所有签署了共同书面租赁协议的被告接受送达。 c. 向第 9f 项中所述被告送达通知书的详情,见附件 10c。 d. 第 9a 项所述通知书的送达证明,已附上并标记为“Exhibit 3”(意为:证物 3)。 11. 关于租房援助的声明(所有基于欠缴租金或其他费用的诉讼均须填写。原告必须填写第 11a-d 项;若随后申请缺席判决,还需提 交《房东关于租房援助的核实书——非法占用》(表格 UD-120)。) a. 对于本案涉及的通知书所催缴的金额,原告 已收到 未收到其他任何来源的租房援助或其他经济补偿。

b. 对于本案涉及的通知书日期之后产生的租金,原告 已收到 未收到其他任何来源的租房援助或其他经济补偿。

c. 对于本案涉及的通知书所催缴的金额,原告 有 没有 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任何来源的租房援助或其他经济补偿。

d. 对于本案涉及的通知书日期之后产生的租金,原告 有 没有 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任何来源的租房援助或其他经济补偿。

  1. 由于定期租赁到期,原告要求每位被告交还占有权。
  2. 在送达“3 天内交租或搬离通知书”时,所欠租金的金额为 $
  3. 该场所的公平租赁价值为 $ 每日。
  4. 被告继续占有该场所属于恶意行为,原告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174(b) 条获得法定的损害赔偿金。(在附件 15 阐述本 案应获得最高 600 美元法定赔偿金的事实依据。)

Rev. July 1, 2026 起诉状——非法占有 UD-100 C,第 3 页,共 4 页

Exceptions & meaning →

Page 4

UD-100 C 原告: 案件编号: 被告: 请勿向法院提交

  1. 双方之间的书面协议约定了律师费。

  2. 被告的租赁权受以下当地租金管制或驱逐管制条例的约束(城市或县、条例的名称及其通过日期):

原告已落实上述条例所有适用的要求。

  1. 其他指控详见附件 18。

  2. 原告接受本法院可能存在的管辖权限额。

  3. 原告要求 a. 收回该场所的占有权。 f. 第 8 项所述已免除的租金或搬迁援助金的损害赔偿金,金额为: $ b. 由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 g. 每日损害赔偿金 自(日期): c. 逾期租金,金额为 $ 起直至判决执行之日,就被告实际占有该场所的每一天,按照第 14 项所述费率 d. 合理的律师费。 计算。 e. 解除协议。 h. 最高 600 美元的法定损害赔偿金(针对第 15 项所述的行为)。 i. 其他(注明):

  4. 附件总页数(注明页数):

    非法占用诉讼协助人(《商业与职业规范法典》第 6400–6415 条)

  5. (所有案件均须填写。)非法占用诉讼协助人 未曾 曾就本表格提供有偿咨询或协助。(如果作出本项声明的人曾向 非法占有诉讼协助人支付费用并获得其任何帮助或意见,填写第 a–f 项。) a. 协助人姓名: c. 电话号码: b. 街道地址、市及邮编: d. 注册县: e. 注册编号: f. 有效期至(日期):

日期:

输入或工整手写姓名 原告或律师签名

验证声明

(如果由律师代为验证,或由公司、合伙企业进行验证,应使用其他验证表格。)

我是本诉讼的原告,并已阅读本起诉状。本人依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声明:上述所有内容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受伪证罪处罚。

日期:

输入或工整手写姓名 原告签名

Rev. July 1, 2026 起诉状——非法占有 UD-100 C,第 4 页,共 4 页 为了您的安全和隐私,请在打印表格后按下“清除”键。 打印 保存 清除

Exceptions & meaning →

GoCodebook provides public access, search, citation, multilingual explanation, and practical interpretation of legally adopted building regulations. It is not a substitute for the official ICC or California code publ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