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 statute
GC-210(P) Petition for Appointment of Guardian of the Person (Chinese Simplified)
California foreclosure, tax-defaulted, court-ordered and probate-sale law and official procedures — verbatim and citable.
- Edition
- 2026-09-26
- Last updated
- 2026-10-05
- Jurisdiction
- California
GC-210(P) Petition for Appointment of Guardian of the Person Effective: July 1, 2016 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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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210(P) C 任命个人监护人的申请 提交申请表格时,书记员在此盖上日期章。
(所有儿童姓名)的个人监护权: 僅供參考
請勿提交法院 您可以使用本表格或任命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申请(GC-210表格)进行申请,或
请求法院任命个人监护人。 (您必须使用GC-210表格请求法院任命财产监护人或个人及财产监护人。)
填写法院名称和街道地址:
1 您的姓名 (包括请求法院任命其或4 中指定人员为前述或8 中指定 加州高等法院,县名 的一名儿童或多名儿童的监护人的所有人员姓名。所有人员均须签 署此表格。):
a. b. c. 书记员在表格提交后填写以下信息。
2 您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案件编号: 街道: 住宅: 請勿提交法院 城市: 听证会日期和时间: 部门: 州: 邮政编码: 电话: 3 您的律师(如有): 姓名: 州律协编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有): 街道: 房号: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4
姓名:
街道: 住宅: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箱:
请在下方注明提议的监护人。
姓名:
街道: 住宅: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遗嘱认证法》(Probate Code) 第1510.1(d)条,术语儿童、未成年人和受监护人包括年龄为18岁至20岁的青少年。
Judicial Council of California 任命个人监护人的申请 GC-210(P) C, 第 1 页,共 4 页 www.courts.ca.gov Revised July 1, 2016 (遗嘱认证—监护权和监管权) Alternative Mandatory Form Instead of Form GC-210 Probate Code, §§ 1510, 1510.1; Cal. Rules of Court, rule 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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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儿童姓名)的个人监护权: 案件编号:
請勿提交法院
5 1 或 4 中提议的监护人(请勾选所有适用项): a.
b. c.
6
a. 提议的监护人是否在经营持证寄养家庭? 是 否 b.
c.
7 1 或 4 中指定的提议监护人之外的人员已由遗嘱或其他书面文件任命为 8 中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儿童 的监护人。随附一份书面任命的副本。在该书面文件最上方注明GC-210(P) 表格—附件7:任命其他人员为监护 人,并作为本表格的附件。针对被任命为其监护人的每名儿童,在监护权申请—儿童信息附件(GC-210(CA) 表格)第2 项中填写被任命人的姓名和地址。 8 向法院告知需要监护人的一名或多名儿童。 为下列每名儿童单独填写一份监护权申请—儿童信息附件(GC-210(CA) 表格)副本,并作为本表格的附件。在本表 格所有页面最上方注明所有儿童的姓名。为下列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填写 Declaration Under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Act (UCCJEA )(根据《统一子女监护管辖法》作出的声明)(FL-105/GC-120表格), 并作为本表格的附件。
需要监护人的每名儿童的合法全名和出生日期为(请注明): a. 姓名: 出生日期: 名 中间名 姓 月/日/年
b. 姓名: 出生日期:
名 中间名 姓 月/日/年
c. 姓名: 出生日期:
名 中间名 姓 月/日/年
d. 姓名: 出生日期:
名 中间名 姓 月/日/年
e. 姓名: 出生日期:
名 中间名 姓 月/日/年
Revised July 1, 2016 任命个人监护人的申请 GC-210(P) C, 第 2 页,共 4 页 (遗嘱认证—监护权和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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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儿童姓名)的个人监护权: 案件编号:
請勿提交法院
9 监护权因下列原因而必要或适宜。 (说明 8 中所列每名儿童需要监护人的原因。)
10 本人/我们请求法院(请勾选所有适用项): a. 任命 1 或 4 中指定的人员为 8 中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儿童的个人监护人,并签发监护证明。 b.
必须向每名儿童的监护权申请—儿童信息附件(GC-210(CA) 表格)第2项中列出的亲属以及其他人员提供申请为该儿童任 命监护人的听证会通知,除非法院免除您提供通知的义务。若您能够向法院证明,您在做出合理努力寻找亲属或其他人员后 仍不了解其位置,或向该人提供通知可能会伤害该儿童或以其他方式违背司法公正,则法院可免除这一要求。请参阅《加州 法院规则》(California Rules of Court) 规则7.52以了解有关做出合理努力寻找人员的信息。
Revised July 1, 2016 任命个人监护人的申请 GC-210(P) C, 第 3 页,共 4 页 (遗嘱认证—监护权和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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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儿童姓名)的个人监护权: 案件编号:
請勿提交法院
10 c.
(请勾选所有适用项):11 随附本申请提交以下项
12 如同此处所含,所有附件均为本表格的一部分。本表格的附件有 页。
日期: 在此注明申请人律师的类型或正楷姓名 在此提供申请人律师的签名
所有申请人以及提议的受监护人(若年龄在18岁至21岁之间,切并非申请人)必须阅读下列内容并签名。 本人在加州法律伪证刑责下,宣称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請勿提交法院日期: 在此注明申请人类型或正楷姓名 在此提供申请人的签名
請勿提交法院日期:
在此注明申请人类型或正楷姓名 在此提供申请人的签名
本人同意任命1或4中指定人员为本人的监护人,并同意其代表本人履行监护人职责。 請勿提交法院日期: 在此注明提议受监护人的类型或正楷姓名 在此提供提议受监护人的签名
Revised July 1, 2016 任命个人监护人的申请 GC-210(P) C, 第 4 页,共 4 页 (遗嘱认证—监护权和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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