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tate statute

DE-310 Petition to Determine Succession to Primary Residence (Chinese Simplified)

California foreclosure, tax-defaulted, court-ordered and probate-sale law and official procedures — verbatim and citable.

Edition
2026-09-26
Last updated
2026-10-05
Jurisdiction
California

DE-310 Petition to Determine Succession to Primary Residence Effective: April 28, 2025…

Page 1

DE-310 C 律师或没有律师代表的当事人 州律协编号: 仅供法院使用 姓名:

律所名称:

街道地址:

市: 州: 邮区代码: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仅供参考

电子邮箱地址:

律师委托人(姓名): 加州高等法院 ____ 县 不得向法院提交 街道地址:

邮寄地址:

市和邮区代码:

分院名称:

遗产所有人(姓名): 案件编号: 不得向法院提交 被继承人

听证会日期和时间: 部门:
确定主要住宅继承申请书

  1. 申请人(主张权益的每位人士姓名):

申请确定第 11 项中所述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在加州的主要住宅且是遗赠给申请人的财产。 2. 被继承人(姓名): a. 离世日期: b. 离世地点(市和州,如在美国境外,则为市和国家): 3. 自被继承人离世起,至少已过去 40 天。

  1.   a. 被继承人离世时是本县居民。 b. 被继承人离世时不是加州居民。被继承人离世时在本县拥有财产。

  2. 被继承人离世时   未留遗嘱(无遗嘱)   留有遗嘱(有遗嘱),且遗嘱副本作为附件 5 或 12a 附上。

  3.   a. 现在或之前没有在加州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执行任何遗产管理程序。 b. 被继承人的个人代表对使用《遗嘱认证法》第 13150 条及后续条款规定之程序的同意书作为附件 6b 附上。

  4. 在其他司法辖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程序 a. 尚未启动。 b. 已启动   并已完成。(请写明州、县、法院和案件编号):

  5. 如随附估价所示,在被继承人离世时,其对第 11 项中所述不动产上所享权益的总价值未超过(请勾选一项): a. $166,250(被继承人于 2022 年 4 月 1 日之前离世)。 b. $184,500(被继承人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且于 2025 年 4 月 1 日之前离世。已依法规定附上 DE-300 表格)。 c. $750,000(被继承人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且于 2028 年 4 月 1 日之前离世。已依法规定附上 DE-300 表格)。 (请准备第 11 项中所述财产的估价并作为附件 8 附上。(请使用司法委员会 DE-160 表格和 DE‑161 表格。)在上述县任命的遗嘱认 证评审必须进行估价。(请参阅《遗嘱认证法》第 8901 条和 8902 条。))

  6.   a. 被继承人生前(请勾选第 (1) 项或 (2) 项,第 (3) 项或 (4) 项,第 (5) 或 (6) 项,第 (7) 或 (8) 项): (1) 有配偶 (2) 无配偶,情况如下 (a) 已离婚或从未结婚 (b) 配偶已离世 (3) 有登记同居伴侣 (4) 无登记同居伴侣(请参阅《家庭法》第 297.5(c) 条;《遗嘱认证法》第 37(b)、6401(c) 和 6402 条。) (5) 有子女,情况如下: (a) 亲生或收养 (b) 亲生,被第三方收养 (6) 无子女 (7) 先故子女有子嗣 (8) 先故子女无子嗣 b. 被继承人生前   有   没有  继子女或养子女,或如不是法律障碍妨碍收养,被继承人本可收养的子女。 (请参阅《遗嘱认证法》第 6454 条。) 第 1 页,共 2 页

Form Adopted for Mandatory Judicial Council of California Use 确定主要住宅继承申请书 Probate Code, §§ 13151,courts.ca.gov13152 DE-310 C, Rev. April 28, 2025

Exceptions & meaning →

Page 2

DE-310 C 遗产所有人(姓名): 案件编号: 仅供参考 不得向法院提交 被继承人

  1. 被继承人生前(如被继承人生前 (1) 有《遗嘱认证法》第 37 条所述的配偶或已登记同居伴侣但无子嗣(仅 a 或 b 适用); 或 (2) 没有《遗嘱认证法》第 37 条所述的配偶或已登记同居伴侣且无子嗣,请完整填写此项。仅勾选首先适用的方框。) a. 有父母一方或双方,列于第 14 项。 b. 有兄弟姐妹或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皆列于第 14 项 c. 有在被继承人未留遗嘱的情况下可能有权继承财产的其他人士,皆列于第 14 项。 d. 无已知近亲。

  2. 附件 11 包含 (1)本申请书中所主张之不动产的法定说明和估价员地块识别号;(2) 被继承人在该财产上所享权益的声明书,包括表明 该财产是被继承人在加州的主要住宅的事实;以及 (3) 如任何申请人主张财产继承是根据《遗嘱认证法》第 6401 条和第 6402 条, 则表明该财产性质为共有、单独拥有或准共有的事实。

  3. 各申请人均为被继承人的继承法(如《遗嘱认证法》第 13006 条所定义),且为被继承人对第 11 项中所述之不动产所享权益的继 承人,因为各申请人是 a. (有遗嘱)根据被继承人遗嘱继承财产的受益人,且遗嘱副本作为附件 5 或 12a 附上。 b. (无遗嘱)根据《遗嘱认证法》第 6401 条和第 6402 条继承财产的人士。

  4. 各申请人在第 11 项中所述财产上所享有的权益   如附件 13 所述   如下所述(请写明):

  5. 据申请人已知或可合理查明的 (1) 第 1、9 和 10 项中所述或勾选的所有人士;(2)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可能有权继承被继承人财产 的所有其他人士;以及 (3) 遗嘱中指定接收任何财产之所有人士的姓名、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年龄以及居住或邮寄地址列于附件 14。

  6. 被继承人遗嘱中指定之所有遗嘱执行人的姓名和地址   列于下方   列于附件 15。

    未指定遗嘱执行人。   无遗嘱。

  7. 申请人是被继承人遗嘱中指定接收财产的信托受托人。根据《遗嘱认证法》第 15804(a) (1)、(2) 或 (3) 条确定对该信托享有未来 权益之所有人士的姓名和地址列于附件 16。

  8. 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其离世时受到   监护   保护。所有监护人或保护人的姓名和地址   列于下方   列于附 件 17。

  9. 附件页数:

日期:

(打印或正楷书写律师姓名) (律师签名)*

本人声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前述内容真实且正确,否则以伪证罪论处。

日期: 仅供参考 (打印或正楷书写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签名)* 仅供参考 (打印或正楷书写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签名)*

随附其他申请人的签名

*每位申请人(即第 1 项中所列的每位人士)均必须签署本表格。(《遗嘱认证法》第 1020 条。)如有 2 名以上的申请人,请勾选上方方框并使用附件。

DE-310 C, Rev. April 28, 2025 确定主要住宅继承申请书 第 2 页,共 2 页

打印此表格 储存此表格仅提供英语版本的可填写线上表格。清除此表格

Exceptions & meaning →

GoCodebook provides public access, search, citation, multilingual explanation, and practical interpretation of legally adopted building regulations. It is not a substitute for the official ICC or California code publ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