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 statute
GC-120 Declaration Under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Act (UCCJEA) (Chinese Simplified)
California foreclosure, tax-defaulted, court-ordered and probate-sale law and official procedures — verbatim and citable.
- Edition
- 2026-09-26
- Last updated
- 2026-10-05
- Jurisdiction
- California
GC-120 Declaration Under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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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FL-105/GC-120 律师或无律师当事人 州律师协会编号: 仅供法院使用 姓名: 律师事务所名称: 街道地址: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姓名)的代理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县: 街道地址: 仅供参考 邮寄地址: 城市和邮政编码: 不得向法院提交 分院名称: (本节适用于遗嘱监护案件以外的案件。)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其他当事人: 子女姓名(仅限少年案件): (本节仅适用于遗嘱监护案件。) 案件编号: (姓名)的监护权: 未成年人 仅供参考 根据《统一儿童监护权管辖和执行法》(UCCJEA)作出的声明 不得向法院提交
- 本人是(请勾选一项): 本确定子女监护权诉讼的一方 机构的授 权代表,该机构是本确定子女监护权诉讼的一方。
- 本案涉及(请注明数量): 名未成年子女,具体如下(从年龄最大的子女开始列出): 全名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城市及州) a. b. c. d. 如需列出更多子女,请勾选此框(在。 MC-020表格或单独纸张上,在顶部注明“FL-105,附件2,其他子女”,提供每位额外子女的所有 必需信息,并附于本表。)
- a. 如果只有一名子女,或第2项中列出的所有子女在过去五年内一直共同居住,请勾选此框。 (请提供第2a项所列子女的现居地址 及其过去五年的居住历史。如根据《家庭法》第3429条规定现居地址需保密,请勾选此框,仅提供所在州。) 居住日期 居住地 子女共同 关系 (月/年) (城市、州) 居住人及完整现居地址 自: 至今 保密(仅列出州) 保密(仅列出州) 自: 至: 自: 至: 自: 至: 自: 至: 其他地址列于附件3a(。可使用MC-020表格。) b. 如有多名子女且这些子女在过去五年内未共同居住,请勾选此框(。请附上FL-105(A)/GC-120(A)表格,列出每位其他子女的现居 地址及其过去五年的居住历史。) 第1页,共2页 Form Adopted for Mandatory Use Family Code, § 3400 et seq.; Judicial Council of California Probate Code, §§ 1510(f), 1512 FL-105/GC-120 C [Rev. January 1, 2025] 根据《统一儿童监护权管辖和执行法》(UCCJEA)作出的声明 www.courts.c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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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FL-105/GC-120 案件名称: 仅供参考 案件编号: 不得向法院提交 4. 您是否了解或曾以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身份参与过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他地方关于本案所涉子女的任何其他法院案件、子女监护或探视 程序? 是 否 (如果回答为“是”,请附上命令副本(如有)并提供以下信息): 法院 法院命令或判 您与案件的 程序类型 案件编号 每位子女的姓名 案件状态 (名称、州或部落、地点) 决(日期) 关系
a. 家事
b. 遗嘱监护
c. 其他
程序类型 案件编号 法院(名称、州或部落、地点)
d. 少年
e. 收养
目前正在执行的一项或多项家庭暴力限制令/保护令(。如有,请附上命令副本并提供以下信息): 法院 县 州或部落 案件编号(如已知) 命令有效期至(日期) a. 刑事 b. 家事 c. 少年 d. 其他
您是否知道有任何非本诉讼当事人实际拥有或主张拥有本案中任何子女的监护权或探视权? 是 否(如果回答为“是”,请提供 以下信息): a.此人姓名和地址: b.此人姓名和地址: c.此人姓名和地址:
拥有实际监护权 拥有实际监护权 拥有实际监护权 主张监护权 主张监护权 主张监护权 主张探视权 主张探视权 主张探视权 每位子女的姓名: 每位子女的姓名: 每位子女的姓名:
附页数:
本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宣誓,以上信息及所有附件内容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受伪证罪处罚。 日期: (声明人姓名) 仅供参考(声明人签名) 声明人须知:如您获知任何关于本案所涉子女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或其他法院的监护程序信息,您有持续通知本法院的义务。
FL-105/GC-120 C [Rev. January 1, 2025] 第2页,共2页 根据《统一儿童监护权管辖和执行法》(UCCJEA)作出的声明 为保护您的隐私,请在打印表格后点击“清除此表格”按钮。 打印此表格 保存此表格 清除此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