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 statute
EJ-135 Declaration of Address Verification (Wage Garnishment—Enforcement of Judgment) (Chinese Simplified)
California foreclosure, tax-defaulted, court-ordered and probate-sale law and official procedures — verbatim and citable.
- Edition
- 2026-09-26
- Last updated
- 2026-10-05
- Jurisdiction
- California
EJ-135 Declaration of Address Verification (Wage Garnishment—Enforcement of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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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015/EJ-135 C 律师,或没有律师的当事人: 州律师执业证号 法院专用
姓名:
律所名称:
街道地址:
市: 州: 邮区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 律师委托人(姓名): 仅供参考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所在县
街道地址: 邮寄地址: 请勿向法院提交
市及邮编:
分支机构名称: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地址核实声明书 案件编号: 请勿向法院提交 (工资强制扣留——执行判决)
填表须知: • 如果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正在执行某项个人债务判决,其必须在向司法执行人员提交任何待送达文件之日前 12 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的债务人地址的 核实。(《民事诉讼法典》第 684.130 条。) • 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必须通知司法执行人员和法院其已完成地址核实。具体程序为:填写此表格、向司法执行人员送交一份复印件,并在向司法执行人 员送交复印件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完毕的表格提交给法院。 • 任何充分了解该核实情况的人士均可填写此表格。
本人是(勾选以下4 个方框中的1 个): 原申请执行的债权人 记录在案的受让人 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或受让人的律师 亲身了解第 4 项所述核实工作是如何完成的人员(详述您在核实过程中的职责):
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现要求司法执行人员送达《强制执行令》(表格 EJ-130)、《扣押通知书》(表格 EJ-150),或其他与强制执行 个人债务判决(定义见《民事诉讼法典》第 683.110(d) 条)相关的文件。
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现要求司法执行人员在以下地址向被执行的债务人进行送达:
在过去 12 个月内,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已核实第 3 项中的地址,或已由他人代为核实。核实方式为(勾选一项): a. 于(日期): 收到被执行的债务人的信函,信函中包含回邮地址或其他类似的可核实被执行的债务人
地址的信息。 b. 于(日期): 向被执行的债务人的地址寄送了信件或法律文书,具体方式为: 使用挂号信,或使用美 国邮政局其他附带收件回执的寄送方式;并且收到了由被执行的债务人签字的收件回执。 c. 使用商用地址核实服务(包括失联人员追踪服务),或使用公共记录数据库,随后于(日期): 通过普通邮件向核实 后的地址寄送了信件或法律文书,且该信件或法律文书未被退回给寄件人。 d. 使用以下方法(描述具体方法及完成日期):
本人声明上述信息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的伪证罪惩罚。 日期: 仅供参考 输入或工整手写姓名 签名
Judicial Council of California, courts.ca.gov Rev. July 1, 2026, Mandatory Form 地址核实声明书 WG-015/EJ-135 C,第 1 页,共 1 页 Code Civ. Proc., § 684.130 (工资强制扣留——执行判决) 为了您的安全和隐私,请在打印表格后按下“清除”键。 打印 保存 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