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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statute

GC-240 Order Appointing Guardian or Extending Guardianship of the Person (Chinese Simplified)

California foreclosure, tax-defaulted, court-ordered and probate-sale law and official procedures — verbatim and citable.

Edition
2026-09-26
Last updated
2026-10-05
Jurisdiction
California

GC-240 Order Appointing Guardian or Extending Guardianship of the Person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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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240 C

律师或无律师代表的当事人 州律协编号: 仅供法院使用

姓名:

律师事务所名称:

街道地址: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僅供參考

(姓名)的辩护律师:

加州高等法院,县名 請勿提交法院 街道地址:

邮寄地址:

城市和邮政编码:

分院名称:

监护内容 个人 财产 (姓名):

任命监护人 案件编号:
請勿提交法院 或延长个人监护权的命令

警告:此任命在信件发出之后方可生效。

  1. 出席听证会之人任命监护人或延长监护权的申请如下 (勾选c、d和e以表示亲自出席): a. 法官(姓名): b. 听证会日期:                              时间:                      部门:              房间: c.   申请人(姓名): d.   申请人的律师(姓名): e. (拟)受监护人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和电话):

法庭判定 2. a.   已按照法律要求发出所有通知。 b.   以下人员的听证会通知:      已经      应该  免除: (姓名)

  1.     提议受监护人的     个人    财产的监护人任命必要或适宜。 (注:《遗嘱认证法》未授权为 年龄在18岁或以上的提议受监护人的财产任命监护人。)

  2.     将个人监护权延长至受监护人18岁生日之后必要或适宜。

  3.     根据《遗嘱认证法》第2590条授予监护人独立行使的权力对监护财产有利且符合监护财产的最佳利益。

  4.     律师(姓名):                                              已被法院任命为法律 顾问,代表(提议的)受监护人参加诉讼。 代理费用为:$

  5.     任命的法庭调查员、缓刑官或家庭关系调查员为(姓名、职位、地址和电话):

请勿将此表格用于临时性监护。 第 1 页,共 3 页

Form Adopted for Mandatory Use 任命监护人 Probate Code, §§ 1510.1, 1514, 2310 Judicial Council of California GC-240 C [Rev. July 1, 2016] 或延长个人监护权的命令 (遗嘱认证—监护权和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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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240 C 监护内容   人身监护   财产监护 案件编号: (姓名): 僅供參考 請勿提交法院

法院命令 8. a. (姓名): (地址): (电话):

被任命为以下(姓名)个人的监护人: 将在确认资格后发布监护资格书。

b. (不适用于年龄在18岁或以上的提议受监护人。) (姓名): (地址): (电话):

被任命为以下(姓名)人员的财产监护人:
将在确认资格后发布监护资格书。

c.   任命

(姓名):
(地址): (电话):

为以下(姓名)个人的监护人: 被延长至超过受监护人的18岁生日,将立即发布新的监护资格书。

  1.   免除第2b项所列人员的听证会通知。

  2. a.   无需保证金。 b.   保证金为: $ 由授权担保公司支付或按法律规定执行。 c.   存款: $ 按命令存于(指定机构和地点)的冻结账户中:

    并需提交收据。未经法院命令不得取出。   其他命令见附件10c。

d.   监护人在没有特定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无权占有现金或任何其他财产。

  1.   对于代表(提议的)受监护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提议的)受监护人的父母

    (提议的)受监护人的财产 应向(姓名) 支付:总计:$   立即    如下              (说明条件,包括任何联合付款人):

  2.   根据《遗嘱认证法》第2590条,财产的监护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独立行使附件12中规定的权力。

  3.   如附件13所述,根据《遗嘱认证法》第2351–2358条授予与个人监护人的权力和职责有关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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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240 C 监护内容   人身监护   财产监护 案件编号: (姓名): 僅供參考 請勿提交法院

  1.   如附件14所述,根据《遗嘱认证法》第2402条授予与财产监护人条件有关的命令。

  2.   授予附件15中规定的其他命令。

  3.   指定的遗嘱认证人为(姓名和地址):

  4. 第9–16项中选中的框数:

  5. 附页数:

日期:

高等法院法官   签名见最后的附件

GC-240 C [Rev. July 1, 2016] 任命监护人 第 3 页,共 3 页 或延长个人监护权的命令 (遗嘱认证—监护权和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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